明确八项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

日前,金融监管总局发布《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,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。

《办法》共五章49条,主要内容包括:一是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和基本原则。二是细化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承担的职责,压实托管人责任。三是提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,建立健全治理架构。四是明确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。五是对《办法》的执行过渡期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。

在认真总结各方经验的基础上,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形成了《办法》。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,强化底线要求,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,推动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,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,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,增强业务透明度,有效管控风险,依法维护财产权利,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。这对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发展托管业务、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。

“《办法》的出台补齐了国内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基础性监管制度短板,具有重要意义。”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、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《金融时报》记者表示,具体来看,一是明确角色定位,强调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财产保管和服务角色,不应承担超出托管职责的风险。二是规范业务发展,通过设定清晰的管理要求与禁止红线,引导商业银行回归托管本源,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。三是强化风险隔离,防止托管产品的风险(如信用风险、市场风险)向商业银行自身传递,进而影响金融稳定。

值得关注的是,为有效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,《办法》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。主要包括: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、市场风险等;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、显性或隐性担保;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;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、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;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;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;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;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等。

董希淼表示,过去,市场和投资者存在“银行托管等于隐性担保”的误解。禁止担保、禁止垫资、禁止保本等条款,切断托管银行与产品风险的连带关系,防止个别资产的风险通过银行信用放大或传染至金融体系,从而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墙。而禁止参与投资决策、禁止保证信息真实性、禁止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等,将托管职责与管理人、销售机构、审计机构的职责进行隔离。银行只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清算、核算估值、监督指令合规性,回归到“操作执行与合规监督”的本源,责任边界变得清晰、可衡量。

他进一步分析称,《办法》实施后,商业银行将无法通过提供“隐形增信”来吸引客户,竞争将转向资产安全保管、运营效率、估值准确性、信息披露透明度、技术系统稳定性等专业服务能力,这将推动托管业务从“渠道依赖”转向“专业能力驱动”。

作者 samllbul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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